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第五条规定,综合能源消费量在l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同时该办法第六条也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l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相关行业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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