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05日 |
标 题:贺发改规〔2025〕1号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我市城市公办初中阶段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 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发改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05日 |
八步区、平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公办初中阶段学校学生公寓加装空调后的住宿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为学生公寓加装空调改善学生住宿条件的学校,其住宿费收费标准可在原住宿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上浮最高不得超过75元/人·学期,具体上浮金额由学校在最高上浮标准内根据安装空调的实际成本测算确定,报同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公示后执行。
二、学生公寓加装空调后上浮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学校,应在开学前1个月完成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在相关地方及网站公示。办理备案时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学生公寓上浮住宿费标准备案的函,并列明加装空调的资金来源、上浮标准、成本测算情况、执行时间等;
(二)加装空调的各学生公寓楼外观及室内照片,照片上注明楼号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加装空调后上浮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住宿费后不得再收取午间住宿费、课后服务费。
本文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如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教育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