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12日 |
标 题:贺发改规〔2023〕1号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贺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发改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2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贺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耗强度和节能降耗源头管理,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监管办法。
第二条 本监管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实施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是指节能主管部门(包括节能审查机关和管理节能改造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以及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按照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下级节能主管部门接受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可对受委托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节能验收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节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组织具备验收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开展验收,形成项目节能验收报告,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节能审查部门备案。其中自治区、市级审查的项目由项目所属节能审查部门经初审后上报市级节能审查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节能验收是否合格。若存在本监管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第八条 建设项目节能验收存在下列七个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二)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五)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 及以上的。
(六)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七)其他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验收的。
第九条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和提交节能验收报告。
第十条 节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因客观原因影响或需要整改的,经申请,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原则上不超过 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体工程竣工之日起至项目建设单位向节能审查部门报送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第十一条 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第三章 节能审查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基本程序:
(一)节能审查机关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计划下发检查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报送自查报告。
(三)节能审查机关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保障: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二)节能审查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主要耗能工艺、设备等进行检测和分析评价。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结果意见及处理:
(一)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项目建设方案、主要用能工艺和设备、能源或耗能工质的种类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可变更节能审查意见或按要求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或节能监察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由节能监察机构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四)对于工业项目,实际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超过自治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目标且超过节能审查批复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数值10%以上的,由节能审查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企业,经公示后,认定为超限额用能企业,予以公布。
(五)对项目实际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自治区或行业能耗限额标准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
(六)对区域节能审查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的园区,收回区域节能审查审批权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按本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监督检查费用列入节能主管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
2.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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