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11日 |
标 题:贺发改规〔2022〕2号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贺州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发改规〔2022〕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1日 |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科局,全市各公办普通高中:
为促进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教财务〔2020〕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公办普通高中类型分两步调整学费收费标准
学校类型 |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 ||
2022年秋季学期 |
2023年秋季学期 | ||
市区 |
700 |
900 | |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
800 |
1000 | |
县城 |
普通高中 |
600 |
800 |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
700 |
900 | |
备注: 1.星级特色普通高中及其他普通高中开设的体育、艺术等特色班的学费标准,按学校所在区域自治区示范性高中执行; 2.八步区信都中学、八步区桂岭中学按县城对应标准执行。 |
二、适当调整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最高限收费标准
宿舍类型 |
最高限标准 (元/生.学期) |
基本设施设备 | |
公寓式学生宿舍 |
6人一室 |
450 |
室内装配电风扇,每人配单床或架床、贮柜、课桌、座椅和书架,独立卫生间、洗漱间。 |
8人一室 |
400 |
室内装配电风扇,每人配单床或架床、贮柜、课桌、座椅和书架,独立卫生间、洗漱间。 | |
10人一室 |
350 |
室内装配电风扇、单床或架床、适量贮柜、课桌、座椅和书架,独立卫生间、洗漱间。 | |
非公寓式学生宿舍 |
150 |
室内装配电风扇,单床或架床、适量贮柜、课桌、座椅和书架,公共卫生间、洗漱间。 | |
备注: 1.此收费标准为全市最高限。 2.学生宿舍应符合建设、使用等有关标准。人均面积低于5㎡、设施设备不齐全的,收费标准下浮10%-30%。 3.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人数为6人以下、7人、9人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分别按6人、8人、10人一室的标准执行;公寓式学生宿舍实际住宿人数超过10人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本表核定的公寓类型及对应的收费标准计算的每室每年住宿收费总额÷每室实际住宿人数。 4.收费标准已含定额用电、用水量的费用。每生每月定额用电量为5千瓦时,定额用水量为5立方米;实际用电、用水量超出定额的,超出部分可按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价格据实核算计收水电费。 5.住宿安装空调的,根据安装空调的实际投入测算,可在原住宿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加收75元/生.学期。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学校在最高限内,根据住宿环境、设施配置、成本等情况逐步调整,开学前1个月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
三、退费及减免规定
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就读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学费、住宿费。计算时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入学领取教材及教辅材料的,学校应及时为学生结算已领取教材及教辅材料的费用,并按多退少补原则予以结算。
学校要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收费和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对已确认符合享受减免收费和资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学时按标准直接免除有关费用;对新申请减免收费或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先暂缓收取有关费用,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增加学生负担,确保不因收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四、加强收费管理
(一)规范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对休学期满复读的,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二)落实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及校内显著位置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定期报告情况。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学校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严格按照同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要求,每年定期报告年度收费收支情况。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教育局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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