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07日 |
标 题:贺发改规〔2021〕3号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标准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发改规〔2021〕3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7日 |
贺发改规〔2021〕3号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标准方案的通知
八步区、平桂区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市物业协会,各有关物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价格管理,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贺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标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贺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标准方案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贺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标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桂建发〔2019〕16号)《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192号)等有关规定,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贺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标准进行调整。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管理服务收费以及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类型物业及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市(八步区、平桂区)范围内规划为住宅性质,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的住宅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库)租赁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分一至五级,具体按桂建发〔2019〕16号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按服务等级定价,分别与物业服务一至五级相对应。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基准价,对应桂价格〔2018〕108号第五条第(一)点所列的收费项目“住宅物业服务费”(详见附件1)。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服务等级后,方能按核定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详见附件2),包含桂价格〔2018〕108号第五条第(七)(八)(九)点所列的“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五、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印发之日前已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和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按原标准执行,执行期满后按本收费指导标准执行。
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其他事项按桂价格〔2018〕10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相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住宅物业服务费
2.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附件1
住宅物业服务费
单位:元/平方米·月
前期物业 服务等级 |
基准价 |
最低限价 (下浮10%) |
最高限价 (上浮10%) |
一级 |
1.60 |
1.44 |
1.76 |
二级 |
1.30 |
1.17 |
1.43 |
三级 |
1.00 |
0.90 |
1.1 |
四级 |
0.80 |
0.72 |
0.88 |
五级 |
0.60 |
0.54 |
0.66 |
附件2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一、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车位(库):室内(一类)最高30元/个·月、室内(二类)最高20元/个·月、露天最高15元/个·月。
例外条款:如果室内(一类)的小区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照最高收费标准不能覆盖成本的,收费标准最高可以上调至50元/个。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桂价格〔2018〕108号第九条(六)规定的条款启动,参加表决人员应是车位(库)业主(含获得人防车位长期使用权的业主)。
二、车位(库)租赁费
类型 |
小型汽车 |
摩托车、电动车 |
自行车 |
室内(一类) |
240 |
25 |
10 |
室内(二类) |
180 |
20 |
8 |
露天 |
120 |
15 |
6 |
三、车辆停放服务费
车型 |
第1小时 |
第1小时后 |
备注 |
小型汽车 |
免费 |
1.00元/小时·车 |
24小时内最高收费15.00元 |
摩托车、电动车 |
免费 |
12小时内0.5元/辆·次;12<小时≦24最高1.0元/辆·次 |
二轮 |
自行车 |
免费 |
12小时内0.3元/辆·次;12<小时≦24最高0.5元/辆·次 |
二轮 |
说明:
(1)室内(地下停车场)类别划分:同时符合停车场所地面为地坪漆面(或同等质地及以上),整洁、地面无积水;配备基本设施设备(照明、消防等),有监控、智能控制,且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转和使用;车行引导线清晰,在显著位置设置有出入口、电梯引导、车库限高、限速、禁火、禁停等标志的为一类;没有完全满足上款条件的为二类。
(2)文中所表述的小车车位是指小车标准车位,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是指两轮车辆。
(3)车位(库)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单位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指导标准范围内确定。
(4)业主在自己拥有产(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内停车仅交纳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不再缴纳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
(5)临时停放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车辆停放1小时内(含)不收费;开始计费后,不足1小时(含)按1小时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前24小时的收费基础上,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每24小时最高15元。电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含充电相关费用。
(6)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中型、大型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算。
(7)车辆出入IC卡免费发放。
(8)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驾驶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2小时。新能源汽车停车车位(库)租赁费、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按50%执行。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免费。
(9)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小区内属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用于停车的,停车收费中车位(库)租赁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收益分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人民政府,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发展改革局、住建局。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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