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29日 |
标 题:贺发改规〔2021〕2号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贺州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贺发改规〔2021〕2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29日 |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贺州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步区、平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科局,市幼儿园:
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收费标准按下表分两步进行调整。
单位:元/人·月
幼儿园等级 |
2022年春季学期至2022年秋季学期 |
2023年春秋学期起 | ||
城市 |
乡镇及以下 |
城市 |
乡镇及以下 | |
自治区示范 幼儿园 |
500 |
350 |
600 |
450 |
贺州市示范 幼儿园 |
350 |
240 |
420 |
300 |
普通幼儿园 |
250 |
180 |
320 |
220 |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内,各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逐步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告知性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二)住宿费。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审批。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按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伙食费,伙食费费月或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并向家长公示,多退少补。幼儿园收取其它服务性收班和代收费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除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及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二、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按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途外以开办实验转、特色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课本费。
(二)保教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纳保前费入园后,因故中转费(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当月15日(含)教费(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三)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四)幼儿园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保教费降低30%收取,对特别困难家庭的幼儿,可以免除保教费。
(五)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施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健全收费报告制度,幼儿园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城区教育、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各城区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应在网站集中公示辖区内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七)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指导和监督,做好幼儿园的类型和等级管理,引导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财政部门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障公办幼儿园持续发展。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管理,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三、本通知所称幼儿园,指贺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含八步区、平桂区所辖乡镇),以及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小学附属幼儿园。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教育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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