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贺州市信用承诺工作机制》。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99号)、《贺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贺州市贯彻落实〈广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贺发改财金发〔2020〕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贺州市信用承诺工作机制》共分六个部分:总体要求、适用范围、承诺内容、工程程序、承诺应用、机制保障。
1.总体要求。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创新信用监管方式,依托信用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2.适用范围。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其次,明确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责任单位,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3.承诺内容。明确承诺书应包括承诺单位(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同意将承诺书上网公示,违背承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
4.工作程序。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本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和格式文本,宣传引导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填写规范要求,信息归集公示及变更要求。
5.承诺应用。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可通过事前信用承诺书,应给予优先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6.机制保障。将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工作机制和推广应用信用承诺书及公示工作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范围,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工作机制、开展信用承诺及公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定期通报,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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