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2020年7月1日。
二、背景依据
为了规范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
三、《办法》明确界定市本级政府投资概念、范围、安排原则
《办法》规定,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政府专项建设基金;
(三)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和国债转贷资金;
(四)上级部门补助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办法》规定,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规范管理、综合平衡。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建设和产业升级。
四、《办法》明确主要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推动实施。
市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办法》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审批管理
一是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二是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三是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明确了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含)以内和超过10%两种情形的有关规定。
四是规定了项目开工后,哪些情况下项目单位可以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概算调整。
六、《办法》明确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简化报批流程的情形。
一是明确了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情况。
二是明确了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
三是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四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信息化、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者投资补助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七、《办法》规范了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称“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生成流程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生成流程包括项目储备、项目论证和计划制定三个方面。
(一)项目储备。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启动建设阶段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
(二)项目论证。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市属企业及相关单位,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滚动计划)的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经论证通过后列入三年滚动计划。
(三)计划制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市属企业及相关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纳入下一年度计划的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来源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八、《办法》规范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主要作了五方面规定:
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投资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是按照规定应当编制初步设计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前,市财政局不得拨付资金且不得开工建设。
三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四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工期制。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九、《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及法律责任。一是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等情况,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审查。二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四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开展项目后评价。五是明确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六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它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七是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附则。一是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各县(区)政府投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是明确办法施行时间。
附件: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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