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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发改规〔2022〕3号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市与城区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07-18 12:05     来源: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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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理顺市与城区定价权限问题,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参照其他地市做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贺州市本级与城区定价管理权限划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市与城区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贺发改规〔20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市与城区定价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以下简称《广西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桂政发〔200972号)《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发展改革委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办发〔201931号)《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办发〔201997》。

三、《通知》主要内容

《广西定价目录》共有定价项目十二大项,其中序号1输配电项目,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定价部门为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序号6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部门为自治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通知》对《广西定价目录》涉及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十个大项,就市与城区定价管理权限做了细化,明确城区人民政府管理权限,十个定价项目为: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供水、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文化旅游、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重要专业服务。

市与城区定价管理权根据实际需要和行政管辖按两种类型划分,一是区域划分,即市区和乡镇项目,二是行政管辖层级划分,即市属和区属项目。市区范围内涉及面广且需要市区统一标准执行的项目,适用于区域划分,不论该项目是市属还是区属,一并由市人民政府定价。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自来水供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城镇公共汽(电)车交通票价、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其余定价项目,如:市、县属公办中职、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文化、养老、殡葬等项目则由市及市辖区按行政管辖权限划分,市属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定价,区属项目由八步区、平桂区人民政府定价。

四、其他说明

市属和区属按以下进行界定:市属指由市级审批、投资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单位);区属是指由八步区、平桂区审批、投资,或八步区、平桂区直属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单位)。市城区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确定的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下放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权(含成本调查监审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五、解读单位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774-5135920。


关联文件:

贺发改规〔2022〕3号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市与城区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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