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主动公开文件 > 政策解读

贺发改规〔2022〕2号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贺州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04-11 17:30     来源: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为促进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持续健康发展,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风险评估等程序基础上,参考区内其他地市做法,与财政、教育部门研究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印发了《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教育局关于调整贺州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贺发改规〔2022〕2号),对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调价背景和理由

(一)国家、自治区多次发文明确严格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确保2020年底前落实到位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要防止长期不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节。

(二)偏低收费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影响了高中教育质量的进一步提升,新高考新课改重大教育改革政策落地后,社会对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将提出更高要求,教师业务培训和专业化发展的投入不断提高。桂价费字〔2002〕284号规定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费最高限已执行近20年,桂价费〔2006〕376号规定的住宿费最高限已执行15年。

(三)按照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要求,对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符合国家、自治区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也符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提升我市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的部署要求。

二、收费标准调整的主要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教财务〔2020〕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

三、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征求意见情况

经市教育局提出调整收费标准申请后,市发展改革委经会商研究,起草了调整收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询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县区相关部门、各普通高中意见,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公众号发布公告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3条反馈,其中采纳8条,不采纳4条,部分采纳5条,反馈无修改意见26条。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校方代表,消费者代表社会组织,政府部门代表,另旁听,记者席。消费者代表包括个体户、自由职业、农民、机关干部、事业单位、诊所医生、企业职工、公司职员等行业主要采纳建议情况:一是采纳“信都中学、桂岭中学按县城对应标准执行”,减轻附近镇学生家庭学费支出负担二是采纳学费分步实施”,学费收费标准由一步到位”调整步实施

四、我市收费标准与区内其它城市的收费水平比较

截至目前,柳州河池、北海、贵港、来宾、钦州、梧州7个市已印发调整学费通知,南宁市学费调整方案已通过市常务会暂未印发。河池、北海、钦州3个市已印发调整住宿费通知,南宁市住宿费调整方案已通过市常务会暂未印发。学费最高收费为市区自治区示范高中1100元/生·学期,我市拟调整收费标准与全区水平基本衔接2021之前,全区所有自治区示范高中学费统一为590元/生.学期)。住宿费最高收费为4人一室650元/生.学期、6人一室600元/生.学期、8人一室550元/生.学期。

五、《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老生”至毕业期间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对休学期满复读的,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二)明确学费分两步进行调整。2022季学期:市区自治区级示普通高中800/.学期,市区普通高中700/.学期,县城自治区级示普通高中700/.学期县城普通高中600/.学期2023年秋季学期:市区自治区级示普通高中1000/.学期,市区普通高中900/.学期,县城自治区级示普通高中900/.学期县城普通高中800/.学期。信都中学、桂岭中学按县城对应标准执行。

(三)适当调整公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最高限收费标准,促进学校逐步改善住宿条件。公寓式学生宿舍6人一室450元/生.学期,8人一室400元/生.学期,10人一室350元/生.学期,非公寓式学生宿舍150元/生.学期。收费标准已含定额用电、用水量的费用。每生每月定额用电量为5千瓦时,定额用水量为5立方米;实际用电、用水量超出定额的,超出部分可按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价格据实核算计收水电费。人均面积低于5、设施设备不齐全的,收费标准下浮10%-30%。住宿安装空调的,根据安装空调的实际投入测算,可在原住宿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加收75元/生.学期。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学校在最高限内,根据住宿环境、设施配置、成本等情况逐步调整,开学前1个月报同级发展改革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四)明确退费减免规定。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就读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学费、住宿费。计算时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入学领取教材及教辅材料的,学校应及时为学生结算已领取教材及教辅材料的费用,并按多退少补原则予以结算。学校要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收费和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对已确认符合享受减免收费和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学时按标准直接免除有关费用;对新申请减免收费或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先暂缓收取有关费用,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增加学生负担,确保不因收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六、解读单位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774-5135920。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