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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协第五届贺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5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3-08-21 19:35     来源: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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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学鹏同志

提出的《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变压器等供电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给供电部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20172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已经废止,故我市无法参照该管理办法将物业管理区域变压器等供电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给供电部门。

二、配电设备是住宅小区必不可少的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商建设后移交物业管理,产权归属全体住户。《供用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指出: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其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2124号)明确:小区物业作为转供电主体,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运行维护费应由小区物业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因此,因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设备造成公摊线损电费等问题,目前应由住户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

三、我市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存在诸多问题根源在于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时候没有严格按电力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建设小区供配电设施。部分开发商在建设居民住宅小区时只办理临时基建用电,逃避建设永久供配电设施责任,而且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供配电设施缺乏有效的管理维护,从而造成这些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下一步,我委将联合工信、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住宅小区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据自身职责专项开展变压器等供电设施建设移交工作。

四、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七条: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小区公共配电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在满足供电企业移交条件的前提下,建议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供电企业进一步协商设施设备产权移交方案我委将督促供电企业做好供电设施设备产权移交工作。

五、为切实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变压器等供电设施设备产权移交给供电部门难的问题,我委将会同工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尽快建立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研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建设行为,推动供电企业提前介入变压器等供电设施设备的监管或施工,把完善小区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建设,并通过供电企业验收作为居民住宅小区房屋交付使用的前置条件,彻底解决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等问题。

感谢您对我市电力建设和运行协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821





经办人:陈学信联系电话:0774-5133630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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