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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好国家电价政策规定、统一两部制工商业用户基本电价政策执行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关于多回线路供电的电力用户基本电费计收
多回线路供电用户的基本电费,原则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规定计收。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电力用户,出现的部分特殊情形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互为备用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按照可能同时使用的线路分组,每组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算每组最大需量合计数,以各组最大需量合计数中的最大值计收基本电费。
(二)对多回线路供电合环运行的用户:1.无自备机组的,在用户主变进线侧计量,以抄见最大需量加上线损电量折算最大需量值后计收基本电费,线损电量为表计安装处至产权分界处的差额电量,相应线损的最大需量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第(四)点三班制的标准折算。2.有自备机组的,以各进出线(电源点)相关联计量点的电能表的需量示数为基础,扣除穿越功率后作为计收基本电费的最大需量值(后附扣除计算方式参考案例)。
(三)因电网企业原因,如故障、计划检修、施工、试验、运行方式调整等,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加的最大需量,其增加部分在计算用户当月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后,计收基本电费。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用户按各路进线计算的最大需量高于用户实际用电负荷或大于用户变压器额定容量的,电网企业按发改价格〔2016〕1583号文件规定计算最大需量并计收基本电费。电网企业计收的基本电费,如超出按用户实际用电负荷或用户变压器额定容量计算出的金额,超出部分由用户与责任方协商解决。
二、关于存在多种用电性质的电力用户基本电费计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404号)提出“工商业用户中,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其中“工商业用户”是指含有工商业用电分类的用户。
(一)如电力用户工商业用电不与其他类别用电共用变压器,则“工商业用户的用电容量”以专供工商业用电且运行(含热备用)的变压器容量计算,并以该运行(含热备用)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
(二)如电力用户同一运行(含热备用)变压器兼供工商业、居民、农业用电的,则“工商业用户的用电容量”以用户运行(含热备用)变压器的全部容量计算。其基本电费按容量计收时按用户运行(含热备用)变压器的全部容量计收;按最大需量计收时,如工商业用电能单独计量最大需量的,按计量工商业用电(不含免收基本电费部分)的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反之则按总表的最大需量计收。
三、关于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户基本电费计收
2030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免收基本电费应符合《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桂能电力规〔2026〕11号)中“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应安装独立电表。其中,充电基础设施类型仅为充电桩的,应不少于3台”的有关要求。
四、关于电能计量装置未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基本电费的计收
当电能计量装置未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计算基本电费的最大需量值应以表计计量的最大需量加上线损电量与变损电量折算最大需量值之和计收。线损电量为表计安装处至产权分界处的差额电量(因相关计量设备差异等原因出现负线损情形时,线损按零值计算)或按所属地市电网对应电压等级线路上一年度的线损率计算。线损、变损电量折算的最大需量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第(四)点三班制的标准折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参考案例:

当存在电网功率从A线路穿越B线路时,线路A的需量曲线(为正)加上线路B的需量曲线(为负),得到扣除穿越功率的线路A需量曲线。该需量曲线与不存在穿越情况下的线路A的需量曲线相比,最大值即为线路A的最大需量。
当存在电网功率从B线路穿越A线路时,线路B的需量曲线(为正)加上线路A的需量曲线(为负),得到扣除穿越功率的线路B需量曲线。该需量曲线与不存在穿越情况下的线路B的需量曲线相比,最大值即为线路B的最大需量。
线路A的最大需量加上线路B的最大需量,为用户的最大需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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