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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废止桂价费〔2007〕562号文件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费〔2024〕68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4日 |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不再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定价目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4号)对做好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宣传解释、监管等工作进行了部署。原自治区物价局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7〕562号)文件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 法 厅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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