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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9-11 18:05     来源: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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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广西姑婆山森林生态养生旅游产业区管委会、富川华润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贺州供电局,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等有关工作,请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5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4609号)精神并做好以下工作

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各县(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局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开展明码标价检查,落实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价费分离工作。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1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供电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一律按居民合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切实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的通知》(桂能监管〔2024182号),落实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电网企业应按“能改尽改”原则,尽快实现由电网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原则上20251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住建部门督促已建成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按规定尽快实现充电电费与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住建部门指导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四、各县(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住建部门结合实际,及时组织辖区内各乡镇(街道)、供电企业(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召开座谈会、约谈会,明确有关政策要求,并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强化政策落实。运用联合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群众反映的诉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发展改革委价费科5122588,电气科513815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价检科5130956;市住建局消防科5120016,物业管理中心5137800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93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国资委、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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